原业主欠管理费新业主被拒入住
法院判令物业公司为新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未结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将原业主的房屋用作保安宿舍使用,拒不搬出。新业主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为新业主张某办理入住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买到房子物业公司却不许入住
2006年4月,张某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变卖处置罗湖区文锦北路×景花园大厦第五层的7套房产,便前往法院咨询是否拖欠物业管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原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购买人无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明确告诉张先生,他们已将有关通知送达了某物业公司。搞清楚其中原委后,张某购买了上述7套房产,并于2006年9月15日办理了房地产权利证书。
可是,当张某持房地产证前往某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方态度强硬,坚决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要求新业主张某缴清原业主所欠的管理费。不仅如此,某物业公司还一直占住上述房产作保安宿舍使用,拒不搬出。事后,张某将问题反映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某物业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某物业公司不得拒绝为权利人办理入住手续。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某物业公司仍置之不理。张某认为,某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一种侵权行为,便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排除妨碍,为其办理入住手续。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年9月15日核发的《房地产证》显示,上述7套房产的权利人为原告张某,故张某是这些房产的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景花园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协助新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显示,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10日,原告张某及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两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被告某物业公司因原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而阻止其入住。罗湖区人民法院遂于2007年1月26日向被告某物业公司及罗湖区×景大厦业主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上述房产的权利人办理入住手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已明确告知被告某物业公司,原业主中房集团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被告某物业公司通过诉讼解决,不属执行程序中所解决的问题。但被告某物业公司不仅拒绝签收上述通知,也未按通知要求协助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故被告某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为原告张某办理涉案房产的入住手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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