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先生:我刚来广州一时无法买房子,租住在荔湾区那边,前段时间广州下暴雨,我住的房子因在一楼,很大一部分遭到了破坏,要找人修理才能入住,但预算了一下要近一万元。我之前与房东有约定,租住期间的修理费用由我自己出,但我问了很多人,说是租赁关系房屋修理费用一般是由房东出。因此我要求房东出这笔钱,但他不肯,最后我将要求降到一人一半他都不肯,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这笔修缮费用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人你负担。
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有规定,租赁关系中房屋修理费用一般是由房东。但是,这一规定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对修缮义务未作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内容不具体、明晰而言的。如果租赁合同对房屋修缮的义务已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这就是民法中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原则。
因而,这笔修缮费用应由你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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