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北京租房住的小罗,在使用房东提供的厕所时,不慎落入粪坑被溺死,死者的父母认为女儿承租房屋的简易厕所存在着安全隐患,是导致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近40万元。近日,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罗先生家住云南,他的女儿小罗从2006年5月租住了位于昌平区马连店村王先生的房屋。在今年7月23日的下午,小罗在去房东搭建的简易厕所时,掉入粪坑内死亡。经公安部门出警,认定为溺死。
罗先生提出,房东王先生搭建的厕所四周是用几块石棉瓦围起的一个大坑,大坑上横放着几个10-15厘米见方、长约250厘米的水泥柱,两根水泥柱之间最窄的间距约为60厘米,供人踩着方便。坑底到地面的距离约200厘米,很容易发生危险,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罗先生认为,房东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当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及供承租人使用的厕所可能构成的人身危险负有避免和消除的义务。而房东视安全隐患于不顾,放任处之,致使自己的女儿跌入便池溺死,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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