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师:
2007年8月23日,我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税收由出租人支付。我已先后支付租金10000元,房东只写了收条。现我向房东索要税务发票,房东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提供。请问,房东不提供税务发票,我能拒付租金吗?
林文
林文读者:
房东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提供税务发票,没有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3%的营业税,4%的房产税、1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沪地税地[1997]30号)第四条规定,城镇私房出租或转租的纳税人在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后的7日内,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或未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的纳税人,在取得租金收入时,也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在实际生活中,承租人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可能因为税收或账务的原因需要发票,有的可能不需要发票。在双方当事人未对发票的出具事先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无权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因为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义务,而出具发票则仅仅是出租人的附随义务。两种义务的重要性不同,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违反了较轻的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身较重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承租房屋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索取发票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义务。你在支付租金后,有权向出租人索要发票。出租人拒不提供发票的,你既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其履行出具发票的随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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