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陈同学:我们是大学的学生,因为图方便三个人在校外租一个房,约定租金每月1000,我们已经住了一年多,但合同只签订了一年。房东和我们因为都嫌麻烦,就没有续签合同,只是每月中按期交租。前几天,房东突然找到我们,说最近房价上涨,又是广交会,他觉得原来的租金太低,要求加300元,我们不肯,他便要我们搬走,说要另外租给别人。请问,房东的做法是否合理,算不算违约?
答:根据你说的情况,我们认为房东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约的,认定为不定期合同,也就说你们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因此,房东完全可以要你们搬走,但有一点他必须提前告知你,让你们有一定的时间寻找房子,实践当中是一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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